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工業專用港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經營工業專用港區裡的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時,應該先擬訂相關的作業規定,並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這就意味著,公民營事業在進行危險物品裝卸作業之前,需要事先制定適用於工業專用港區的作業規定,並經過相關單位的審查和核定。這可以確保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能夠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和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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