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及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等,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及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等,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