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及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等,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9條,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在到港前二十四小時應向委託人提交填有清單的申請,或使用電腦連線方式提供以下資訊:危險物品的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以及裝卸時應注意的事項;委託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現場負責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運輸工具的種類、數量和到港時間。之後需要經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將同意後的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方式傳送給現場的棧埠作業機構和負責港區消防的單位等相關單位。在遵守海關規定並取得特別准單後,才能進行裝卸作業。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生效。 範例:某船舶即將進入工業專用碼頭,船上載有危險品,根據法規,船舶的委託人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向相關單位提交填有清單的申請或使用電腦連線方式提供相關資訊。清單內需詳細列明危險物品的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以及裝卸時需要注意的事項。船舶的委託人需提供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並提供現場負責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同時,還需提供運輸工具的種類、數量和到港時間。委託人提交申請後,還需經公民營事業的同意,方可將同意後的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方式傳送給現場的棧埠作業機構和負責港區消防的單位等相關單位。在遵守海關規定並取得特別准單後,才可以進行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