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 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在完成前,應先行停止作業,並通知海關。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在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這意味著當進行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時,委託人需要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相關的裝卸注意事項,並負責提供技術指導和確保安全,同時需要接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的監督。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200049)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