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區內作業之油輪、天然氣、化學液體或冷凍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了在港區內作業之油輪、天然氣、化學液體或冷凍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的情況下,應先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根據「國內油輪船舶操作規定」,對於進入港區進行作業的油輪,當需要進行動火修理時,必須先進行清艙作業。而在清艙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檢驗機構申請並獲得清艙證明。該清艙證明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修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動火修理之前,艙內不會有任何可能引燃的物質,以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舉個例子,如果一艘油輪需要進行貨艙或燃油艙的動火修理,船主在作業前必須先聘請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清艙作業。檢驗機構完成清艙後,會出具清艙證明。然後,船主需要向公民營事業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修理。這樣的做法確保了修理作業的安全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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