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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港區內作業之油輪、天然氣、化學液體或冷凍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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