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 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2 條,油輪在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如果出現溢漏情況,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如果行為人未能清除,則按照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這意味著在裝卸油輪貨物或在船舶上加裝油料時,需要設置攔油設施以防止油料溢漏。如果發生油料溢漏,負責進行清除的是裝卸人,並且他們需要立即通知相關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果負責人無法進行清除,則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action?showSub=true&subType=detail&msgId=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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