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止通過。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了在危險物品裝卸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棧埠作業機構在進行危險物品裝卸時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現場實際情況,在場地上設置警戒區域並設置適當的消防設備。如果現場的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為有安全顧慮,則應立即停止作業。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的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的檢查,並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禁止通過。 根據台灣法源資訊,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是根據運輸業管理法第 47 條第 2 項所制定的。該條款是為了確保在危險物品裝卸時的安全性和防火措施而設立的。根據這條條款,棧埠作業機構在危險物品裝卸時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現場實際情況,設置警戒區域並配備適當的消防設備。同時,如果任何車輛或人員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的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他們應該接受港務警察的檢查,並可能被禁止通過。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工業專用港和工業專用碼頭的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並避免危險物品的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通過設置警戒區域和提供消防設備,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並確保在危險物品裝卸時進行適當的控制和保護措施。同時,要求車輛和人員接受檢查並限制其進入警戒區域,可以監控和控制進入危險物品裝載區域的人員,以確保他們具備相應的許可證和資格,從而提高危險物品裝載過程的安全性。 這條法條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港務警察單位在危險物品裝卸時進行檢查,並根據當時的情況禁止車輛和人員進入警戒區域。這可以通過檢查許可證、資格和危險物品的裝載情況來確保危險物品的安全裝卸。如果車輛或人員不符合相關要求,他們可能會被禁止通過警戒區域,以確保危險物品裝卸過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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