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44

快速跳轉

航行中船舶,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航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44條,任何航行中的船舶,在未經公民營事業同意的情況下,禁止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員的安全,以及防止危險物品在航行中造成潛在的危險。舉例來說,如果某港口的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的警戒區域包括港口入口處的某一特定區域,船舶在進入該港口前必須獲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並確保不會進入該特定區域。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航行中船舶,非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航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