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中船舶,非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航行。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44條,任何航行中的船舶,在未經公民營事業同意的情況下,禁止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員的安全,以及防止危險物品在航行中造成潛在的危險。舉例來說,如果某港口的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的警戒區域包括港口入口處的某一特定區域,船舶在進入該港口前必須獲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並確保不會進入該特定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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