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當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進行裝卸或停泊時,港區消防單位負有責任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採取必要的警戒措施。此外,船舶的船長應該派員維護安全。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港區消防單位和船舶船長有共同的責任,確保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在進行裝卸或停泊期間的安全。例如,船舶船長應該指派足夠的人員監督裝卸作業,以防止危險物品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港區消防單位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提供相應的消防措施和執行安全監察。這樣做可以確保在處理危險物品時的安全性和避免潛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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