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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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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當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進行裝卸或停泊時,港區消防單位負有責任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採取必要的警戒措施。此外,船舶的船長應該派員維護安全。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港區消防單位和船舶船長有共同的責任,確保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在進行裝卸或停泊期間的安全。例如,船舶船長應該指派足夠的人員監督裝卸作業,以防止危險物品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港區消防單位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提供相應的消防措施和執行安全監察。這樣做可以確保在處理危險物品時的安全性和避免潛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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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