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當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的危險物品進入港區時,必須經過公民營事業的同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危險物品的運輸和操作符合安全規範,並保護港區的安全。例如,如果一艘船要運輸可燃性液體進入港區,該船的所有者需要與港區內的公民營事業進行協商,並確保他們同意了進口危險物品。只有在得到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該船才能進入港區進行物品的運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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