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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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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運機構聘僱之處理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2. 2.處理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營運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營運機構聘僱的處理技術員無法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並報請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對於甲級處理技術員,應在三十天內再次聘任符合資格要求的人員。 範例:如果一家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技術員因病無法執行職務,營運機構應指派一位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並報告經濟部及當地主管機關。同時,他們應在九十天內再次聘請一名符合資格要求的處理技術員。 2. 營運機構應在處理技術員離職或另行聘請時的十五天內向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範例:如果一家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處理技術員離職,營運機構應在十五天內向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該情況,並在合理時間內聘請另一位處理技術員取代他的職務。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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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運機構聘僱之處理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