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營運機構聘僱的處理技術員無法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並報請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對於甲級處理技術員,應在三十天內再次聘任符合資格要求的人員。 範例:如果一家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技術員因病無法執行職務,營運機構應指派一位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並報告經濟部及當地主管機關。同時,他們應在九十天內再次聘請一名符合資格要求的處理技術員。 2. 營運機構應在處理技術員離職或另行聘請時的十五天內向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範例:如果一家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處理技術員離職,營運機構應在十五天內向經濟部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該情況,並在合理時間內聘請另一位處理技術員取代他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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