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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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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開始營運前,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其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各十五份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 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營運機構證明。 二、營運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五、有關建築之使用執照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之處理或處置方式之說明。 八、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營運機構在開始營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前,需要取得該設施的所有權和用地使用權,并提交以下相關文件給經濟部工業局進行備查: 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的營運機構證明文件。 二、營運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擁有合格處理技術員證書、勞保卡和任職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備和工具的清單。 五、相關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或許可文件。 六、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棄物處理或處置方式的說明。 八、其他經經濟部指定的文件。 根據以上規定,營運機構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以證明其具備合法營運和適當處理廢棄物的能力。例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准登記的文件、營運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處理技術員的合格證書和任職證明文件等。此外,還需提交有關設備和工具清冊、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或許可文件、該設施的試運轉報告,以及事業廢棄物處理方式的說明。所有文件和資料都需要經過經濟部工業局的備查。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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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開始營運前,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其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