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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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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運機構應將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每日貯存、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七年。
  2. 2.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分別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向該設施及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
  3. 3.經濟部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第一項之營運紀錄,營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 1 項,營運機構應每日記錄該設施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情形,並將這些紀錄保存在該設施附近,以供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營運紀錄則應自行保存七年。 2. 根據該條第 2 項,除非營運機構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已經公告指定應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或者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外,營運機構應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該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的營運紀錄。 3. 根據該條第 3 項,經濟部有權不定期派員查核營運機構的營運紀錄,營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工作的進行。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ontent.aspx?id=FL057150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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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營運機構應將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每日貯存、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貯存、清除、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