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 1 項,營運機構應每日記錄該設施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情形,並將這些紀錄保存在該設施附近,以供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營運紀錄則應自行保存七年。 2. 根據該條第 2 項,除非營運機構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已經公告指定應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或者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外,營運機構應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該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的營運紀錄。 3. 根據該條第 3 項,經濟部有權不定期派員查核營運機構的營運紀錄,營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工作的進行。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ontent.aspx?id=FL05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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