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營運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營運機構應在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上明顯標示該機構的名稱、聯絡電話以及輔導設置文件的字號。這意味著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機構必須在相應的場所上標示這些相關信息,以提供必要的識別和聯絡方式。這個要求有助於確保清除處理設施的透明度和可識別性,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對問題責任的追蹤。範例:一家營運機構在其清除處理設施上標示了自己的名稱、聯絡電話和輔導設置文件的字號,以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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