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於終止營運之三十日前通知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當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營運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在終止營運前的三十天通知經濟部及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這條法規確保了營運機構在終止業務之前必須通知相關機關,以確保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仍然可以有效進行。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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