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營運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濟部得終止對其的輔導: 1. 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2. 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並且經主管機關裁罰確定後,經濟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如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被通知終止輔導,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將喪失經濟部輔導之資格,不得再依該辦法接受委託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但如果已經開始清除、處理廢棄物但尚未完成,則應依經濟部的指示進行辦理,所需費用由營運機構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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