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發給第四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同意第六條變更輔導設置文件或依前條第一項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第十一條之營運文件時,亦同。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經濟部在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業局則應備查營運文件。 這條法規規定了當經濟部在發給輔導設置文件、變更輔導設置文件或終止輔導時,必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該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時,工業局也應該保存相關的營運文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得知並掌握有關設施的執行情況和輔導狀況。 參考資料: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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