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14

快速跳轉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使用危險物品,指以危險物品作為與生產有關之直接或間接原物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參考解答】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4條,使用危險物品是指將危險物品作為與生產有關的直接或間接原物料。具體而言,危險物品是指那些可能對人體健康、財產或環境造成危害的物質。例如,一家製造化學產品的工廠使用具有毒性的藥品作為生產過程中的原料,這些藥品就屬於使用危險物品。這些物質需受到特殊管理和處理,以確保工廠的安全性和防護措施的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使用危險物品,指以危險物品作為與生產有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