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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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活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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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6條,如果一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辦法申請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或系統,在購置之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則須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補繳時限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並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徵收。然而,如果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根據企業併購法的規定進行收購並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研究發展活動,並將相關資產轉移給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分割後的既存或新設的公司、或者收購公司,則不在此限之內。 參考資料: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修正日期: 2021/08/20)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7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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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