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所定申請表、用地計畫書及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第五條所定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第七條所定受理單位審查表、第八條所定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及第九條所定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審查辦法第15條規定了申請所需文件,包括申請表、用地計畫書及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回饋金分期繳納辦事項切結書、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受理單位審查表、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以及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這些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法規所定。根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須檢附上述文件,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可針對每一種文件進行詳細的分析,以確保其遵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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