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我不知道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訊。
投資人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華僑回國投資之輔導辦法及輔導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訂之。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投資人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華僑回國投資之輔導辦法及輔導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訂之。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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