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20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參考資料。
為輔導華僑回國投資設輔導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訂之。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享有同等待遇。
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登記之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規定投資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不予強制納入規範,以免損及其既得之權利,但因本條例之適用範圍已擴及所有華僑投資,故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如華僑依法申請登記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投資者,仍予以納入管理,同時並賦予本條例之保障。 三、第二項明定登記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為輔導華僑回國投資設輔導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訂之。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享有同等待遇。
一、本條新增。 二、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規定投資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不予強制納入規範,以免損及其既得之權利,但因本條例之適用範圍已擴及所有華僑投資,故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如華僑依法申請登記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投資者,仍予以納入管理,同時並賦予本條例之保障。 三、第二項明定登記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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