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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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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深度解讀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針對投資人違反該條例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例,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分: 1. 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2. 撤銷投資案並取消該條例所規定的權利。 參考資料: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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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9 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