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針對投資人違反該條例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例,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分: 1. 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2. 撤銷投資案並取消該條例所規定的權利。 參考資料: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依本條例所投資舉辦之事業,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獎勵標準者,得享受減徵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待遇。
投資人聲明放棄結匯權利者,得申請投資經營第五條以外之其他事業。
(刪除)
立法理由「管理外匯條例」修正放寬原有之管制規定後,外匯已可自由持有及運用,原條文放棄結匯權利之規定,已無法成立,爰予刪除。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依本條例所投資舉辦之事業,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獎勵標準者,得享受減徵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待遇。
投資人聲明放棄結匯權利者,得申請投資經營第五條以外之其他事業。
「管理外匯條例」修正放寬原有之管制規定後,外匯已可自由持有及運用,原條文放棄結匯權利之規定,已無法成立,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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