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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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針對投資人違反該條例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例,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分: 1. 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2. 撤銷投資案並取消該條例所規定的權利。 參考資料: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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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