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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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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該條例實施之前,根據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台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台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台投資的華僑及其所舉辦的事業,適用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法條資訊,未能找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8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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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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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