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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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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深度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7條,投資人所投資的事業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和責任與國內人民經營的事業相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意味著華僑回國投資者在台灣所投資的事業,應該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包括營業許可、財產權利、合同約束等方面。該條並沒有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具體的細化,因此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例如,根據《公司法》第12條和402條第1項,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和調動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也適用於華僑回國投資者所投資的公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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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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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7 條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事業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