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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的解釋,請參照以下法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 (94.02.02) 所得稅法第 71 條 (92.06.25)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華僑回國投資。該法條限制了獎勵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規定其取得我國境內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所得稅時,可適用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 20 的稅率,不需依所得稅法結算申報規定。 然而,對於投資者每年在我國居留期間超過 183 天的情況,因其是為了經營或管理其回國所投資的事業,該投資者所取得的股利所得應該適用按扣繳率百分之 20 的稅率,並不需要併入各該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這是為了獎勵回國投資的意願,並根據租稅公平原則和法定原則所制定的明文規定。 這些解釋可以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以及所得稅法第 71 條中找到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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