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12 條(更新機器設備之折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為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而更新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其耐用年數,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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