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為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而更新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其耐用年數,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如果生產事業在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時,需要更新機器設備,並獲得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則可以根據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將其耐用年數縮短一半,然後計算其折舊。如果縮短後的耐用年數不滿一年,則不予計算折舊。 參考資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實施細則第6條第1項:「生產事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其所更新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投資奬勵條例附表所列設備之耐用年數,應按資本租賃或金融租賃之契約期限或實際使用期限,及其現有或估計停用或售出之耐用年數逐項認定。其耐用年數准用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但其終止使用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生產事業更新了一台自動化機器,並且這台機器在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的耐用年數為10年。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及其實施細則,這個生產事業可以將這台機器的耐用年數縮短一半,即5年。然後,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可以根據這5年的耐用年數計算折舊。如果這台機器在更新後不到一年就不再使用了,則不予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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