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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21進口稅捐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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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由國外輸入供該事業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或經事業主管機關准進口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其進口稅捐得提供擔保,於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到期不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合於依前條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於創立或擴充時,依設廠計畫或擴充計畫所核准輸入,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或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稅捐。但各該工礦業或事業於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輸入後五年內,除轉讓與合於依前條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外,如有減資或以其他方法將所輸入之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移轉他人使用情事,應補徵之。 生產事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專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稅捐。 租賃公司進口前三項所稱機器、設備或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或儀器設備,供給合於第三條所規定生產事業或第二十條所規定工礦業或事業之用者,其進口稅捐,得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免徵或分期繳納。 依前四項規定,分期繳納及免徵進口稅捐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21條,生產事業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徵或分期繳納進口稅捐: 1.生產事業從國外進口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的機器、設備,或根據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進口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的零組件和材料,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進口稅捐可以提供擔保,一年後分期繳納。 例如,一家台灣的製造業公司從日本進口了新型自動化生產機器,並且在國內尚未有類似產品。根據該條規定,該公司可以免徵進口稅捐,或者提供擔保,一年後分期繳納進口稅捐。 2.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的工業或事業,在創立或擴充時,根據設廠計畫或擴充計畫核准進口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的機器、設備,或根據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進口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的零組件和材料,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這些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和材料可以免徵進口稅捐。然而,如果在進口後的五年內發生減資或將這些進口物品轉移到其他人使用的情況,則需要補徵進口稅捐。 例如,一家台灣的製造公司在擴大生產規模時進口了新的生產機器設備,並依據相關的核准文件免徵了進口稅捐。然而,如果該公司在進口後的五年內出售或轉移了這些設備給其他公司使用,則需要補繳免稅之前免徵的進口稅捐。 3.生產事業為了開發新產品、改良產品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專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這些儀器設備可以免徵進口稅捐。 例如,一家台灣的科技公司為了開發新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進口一些特殊的測試設備,這些設備在國內尚未有供應。根據該條規定,該公司可以免徵進口稅捐。 4.租賃公司進口用於租賃給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的生產事業或工礦業的機器、設備,或為了供應生產事業或工礦業使用而進口的零組件和材料或儀器設備。這些進口物品的進口稅捐可以免徵或分期繳納。 例如,一家租賃公司進口了一批用於租賃給製造業的生產設備,這些進口設備可以免徵進口稅捐或者分期繳納。 根據這些法規,生產事業或公司在進口機器、設備或其他物品時,可以享有免稅或分期繳納進口稅捐的優惠,前提是符合相關法條的規定和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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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21 條規定:「生產事業由國外輸入供該事業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或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專供製造該機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