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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36 條(專利權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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