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