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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36專利權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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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第3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將自己的創作或發明的專利權提供給生產事業使用,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則其所得的權利金或售價收入免納所得稅。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財政部於二○一三年發布的《綜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著有關專利權提供所得的免稅情形。根據該細則,如果國民提供專利權給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所得的權利金或售價收入,不需要支付所得稅。 因此,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6條及相關法規,當國民提供專利權給生產事業使用且獲得核准時,其所得的權利金或售價收入免納所得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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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3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