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7 條(重要生產事業之特別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生產事業,依前條規定擇用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第一款免稅之獎勵者,得由該生產事業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前項延遲免稅期間之適用範圍,應於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中規定之。
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生產事業,依前條規定擇用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第一款免稅之獎勵者,得由該生產事業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前項延遲免稅期間之適用範圍,應於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中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