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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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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2. 2.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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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規定了該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根據該條例第 1 條,該條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投資、發展經貿以及提升創新能量。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適當的地區劃定範圍,然後向行政院報請設置科技產業園區。

立法沿革 5

(0540125 制定)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0601119 全文修正)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0860415 全文修正)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修正立法宗旨。因應我國申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為會員及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發揮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之功能。

(1091230 全文修正)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與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園區名稱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以符合園區發展定位與產業現況。   三、立法目的改以多元、彈性之用語,以呼應當前產業政策與園區名稱調整。   四、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實務及參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園區之設置由主管機關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

(1120103 全文修正)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125 制定)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0601119 全文修正)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0860415 全文修正)

修正立法宗旨。因應我國申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為會員及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發揮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之功能。

(1091230 全文修正)

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與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園區名稱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以符合園區發展定位與產業現況。   三、立法目的改以多元、彈性之用語,以呼應當前產業政策與園區名稱調整。   四、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實務及參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園區之設置由主管機關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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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規定:「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