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規定了該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根據該條例第 1 條,該條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投資、發展經貿以及提升創新能量。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適當的地區劃定範圍,然後向行政院報請設置科技產業園區。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修正立法宗旨。因應我國申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為會員及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發揮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之功能。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與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園區名稱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以符合園區發展定位與產業現況。 三、立法目的改以多元、彈性之用語,以呼應當前產業政策與園區名稱調整。 四、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實務及參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園區之設置由主管機關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為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行政院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設置加工出口區。
修正立法宗旨。因應我國申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為會員及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發揮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之功能。
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與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園區名稱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以符合園區發展定位與產業現況。 三、立法目的改以多元、彈性之用語,以呼應當前產業政策與園區名稱調整。 四、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實務及參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園區之設置由主管機關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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