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這表示經濟部負責監督和執行科技產業園區的相關管理工作。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本身。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理由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列但書,明定區內事業適用國內最有利之法律,以提高廠商至加工出口區投資之意願。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列但書,明定區內事業適用國內最有利之法律,以提高廠商至加工出口區投資之意願。
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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