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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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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如果保税区内的企业以保税货品的名义报运非保税货品进口,应在放行之后的次日起30日内填写报单,并向海关申报补缴税款。若超过期限进行申报,则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自货品进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税款缴清之日止,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未经申报,被海关发现,除了补缴税款和加征滞纳金外,还将按照海关疾私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以上是根据《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解释。 参考资料:《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

立法沿革 2

(1091230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10912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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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