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根据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如果保税区内的企业以保税货品的名义报运非保税货品进口,应在放行之后的次日起30日内填写报单,并向海关申报补缴税款。若超过期限进行申报,则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自货品进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税款缴清之日止,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未经申报,被海关发现,除了补缴税款和加征滞纳金外,还将按照海关疾私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以上是根据《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解释。 参考资料:《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37条。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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