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的事業發生第32條至第36條所列的情況,除了根據各該條進行處罰之外,也可以命令該事業在限定期限內遷出園區。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2月5日) 範例:如果某家在科技產業園區營業的公司觸犯了第32條所規定的違反安全衛生標準的情事,根據第38條,園區管理機關可以對該公司處以相應的處罰,同時命令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遷出園區。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所引用之條次變更,爰予修正。 三、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所引用之條次變更,爰予修正。 三、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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