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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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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的事業發生第32條至第36條所列的情況,除了根據各該條進行處罰之外,也可以命令該事業在限定期限內遷出園區。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2月5日) 範例:如果某家在科技產業園區營業的公司觸犯了第32條所規定的違反安全衛生標準的情事,根據第38條,園區管理機關可以對該公司處以相應的處罰,同時命令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遷出園區。

立法沿革 2

(1091230 全文修正)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所引用之條次變更,爰予修正。   三、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912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所引用之條次變更,爰予修正。   三、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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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8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