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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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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受到處罰: 一、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在科技園區內居住的人員,若不是必要的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及其家屬,或在園區內工作的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非屬於園區的管理、警衛、員工或其家屬,但仍然居住在科技園區內,則他們將受到處罰。 二、違反第28條第3項規定,進入或離開科技園區的人員或車輛,若不依照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指定的進出口處進行出入,或者拒絕接受海關或警衛人員所必要的檢查。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或車輛進入或離開科技園區時,不遵守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指定的進出口處,或拒絕接受海關或警衛人員的必要檢查,則他們將受到處罰。 以上述兩項情形為例,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違反者將面臨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沿革 2

(10912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管理處或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1120103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1091230 全文修正)

修正通過。

(1120103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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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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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