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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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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涉及刑事責任的應處罰鍰案件應分別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具體來說,根據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以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例如,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的規定者,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請注意,具體的刑責應根據個案的法律定性和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立法沿革 2

(10912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罰鍰名詞
(10912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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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規定:「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