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涉及刑事責任的應處罰鍰案件應分別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具體來說,根據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以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例如,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的規定者,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請注意,具體的刑責應根據個案的法律定性和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依有關法律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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