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定設置之園區,其面積如有增減必要時,應由經濟部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該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需由經濟部在選定地區後劃定範圍,並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設置的園區需要調整面積,經濟部則需提出說明理由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8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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