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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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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定設置之園區,其面積如有增減必要時,應由經濟部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需由經濟部在選定地區後劃定範圍,並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設置的園區需要調整面積,經濟部則需提出說明理由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80065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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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