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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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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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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42 條
(商標權之移轉及對抗要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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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權之移轉,
非
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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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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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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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註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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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查及核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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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商標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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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異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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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評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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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廢止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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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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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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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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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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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e1122
2 months ago
企業法務
按發文字號(九三)智商0941字第九三八0一三八三九0號函「商標權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當事人間之讓與契約,於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至於對第三人之效力,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按此之登記,係以商標專責機關准予移轉登記,並登載於商標註冊簿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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