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43 條(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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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3 條規定:商標權移轉後若有二以上權利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類似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時,各權利人使用時必須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Q · 買下別人的商標部分權利後,可以單獨使用嗎?
不一定,可能要加區別標示才能用
依商標法第 43 條,當同一商標因移轉被切割給兩個以上權利人,且各自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每個權利人使用時都必須在商標旁加上能區別來源的標示(公司名、地名、創辦人姓名等)。違反這條可能被另一方告侵權,也可能被智財局介入要求改正。
深度解讀
想像兩家公司各自買下了同一個品牌在不同類別的使用權,市場上出現「同一個商標」分屬兩個不同主人的奇特狀況。消費者怎麼知道誰是誰?這就是這條法律要處理的問題。當商標權因移轉而被「分裂」給多個權利人,且這些權利人的商品或服務類似到會讓消費者搞混時,每個權利人在使用商標時必須加上「適當區別標示」,可能是公司名、地名、或其他能區隔來源的元素。這條看起來像細節規定,但它直接決定品牌策略:你買下了商標的某個部分,但你可能不能單獨用它,必須掛上自己的識別才能用。對消費者來說這是保護傘,對權利人來說這是緊箍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商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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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