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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 第 43 條(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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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3 條規定:商標權移轉後若有二以上權利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類似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時,各權利人使用時必須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Q · 買下別人的商標部分權利後,可以單獨使用嗎?

不一定,可能要加區別標示才能用

依商標法第 43 條,當同一商標因移轉被切割給兩個以上權利人,且各自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每個權利人使用時都必須在商標旁加上能區別來源的標示(公司名、地名、創辦人姓名等)。違反這條可能被另一方告侵權,也可能被智財局介入要求改正。

深度解讀

想像兩家公司各自買下了同一個品牌在不同類別的使用權,市場上出現「同一個商標」分屬兩個不同主人的奇特狀況。消費者怎麼知道誰是誰?這就是這條法律要處理的問題。當商標權因移轉而被「分裂」給多個權利人,且這些權利人的商品或服務類似到會讓消費者搞混時,每個權利人在使用商標時必須加上「適當區別標示」,可能是公司名、地名、或其他能區隔來源的元素。這條看起來像細節規定,但它直接決定品牌策略:你買下了商標的某個部分,但你可能不能單獨用它,必須掛上自己的識別才能用。對消費者來說這是保護傘,對權利人來說這是緊箍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商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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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43 條規定:「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