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5 條(商標之使用)
- 1.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 2.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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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5 條定義商標使用:須為行銷目的且足使消費者認識為商標,含實體與網路四款態樣。
Q · 商標法上的「使用」到底是什麼意思?
依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使用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第一,為行銷之目的(非單純內部使用、研發試產或樣品展示);第二,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裝飾)。具體態樣有四款:商品或包裝容器標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入該商品、用於服務相關物品、用於商業文書或廣告。第二項明定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的使用等同實體使用。
白話解讀
這條是整部商標法最被低估的條文。它定義什麼叫「使用商標」。為什麼這個定義這麼重要?因為它在兩個完全相反的場景都會被拿出來用。第一個場景:你的商標註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競爭對手可以申請廢止(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這時候你要證明你「有在用」,標準就看這條。第二個場景:別人未經你同意用了你的商標,你要告他侵權。這時候你要證明他「有在用」(行銷目的、足以讓消費者認識為商標),標準也是看這條。同一條定義,決定了註冊能不能保住,也決定了侵權能不能成立。2011 年修法特別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寫進第二項,就是要把社群媒體時代的使用行為明確納入。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5 條為商標使用的法定定義條文,建立兩大要件:行銷目的與消費者識別。同一定義同時適用於兩種相反場景——商標權人對抗廢止時證明自己有在使用,以及商標權人主張他人侵權時證明對方有商標使用行為,是商標法體系中最具雙向效力的核心定義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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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商標法 5 條如何定義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 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下列情形之一,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1)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 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demark-5。
Q2公司 LOGO 需要註冊商標嗎?▾
不是強制。但註冊後享有法律保護,未註冊 LOGO 被他人使用,難以主張侵權。建議創立公司或品牌同時申請商標註冊,保護範圍會擴大到類似商品/服務類別。註冊費用約 3,000-6,000 元。申請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demark-5。
Q3商標侵權會坐牢嗎?▾
會。商標法 95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97 條另規定販賣仿冒品罪。近年台灣加強執法,累犯重判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demark-5。
Q4近似商標怎麼判斷?▾
實務採「主要部分觀察法」+「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法」+「通體觀察法」。考量:(1) 外觀 (2) 讀音 (3) 觀念 (4) 消費者認知 (5) 商品類別。若任一項近似且可能造成混淆,即可能構成侵權。知名商標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demar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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