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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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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5 條
(商標之使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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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
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
持有
、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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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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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註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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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查及核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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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商標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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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異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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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評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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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廢止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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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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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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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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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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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zeng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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