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標法 第 5 條(商標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2.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標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維權使用:真實使用 侵權使用:消費者混淆誤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