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92 條(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移轉授權他人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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