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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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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註冊動態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之靜止圖像;該靜止圖像以六個為限。
  2. 2.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依序說明動態影像連續變化之過程,並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申請註冊動態商標需要提供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的靜止圖像,而靜止圖像的數量限制為六個。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商標描述,按照動態影像連續變化的過程進行說明,並且需要提交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的電子載體。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申請一個動態商標,該公司需要提交六個靜止圖像,以展示商標在不同狀態下的變化。並且,在商標描述中,他們需要清楚描述商標在連續變化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特點和細節。這些圖像和描述應該按照商標專責機關公告的格式進行提交,可以通過電子載體的形式提交給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審核。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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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申請註冊動態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之靜止圖像;該靜止圖像以六個為限。申請人應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