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的人應該提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包括展覽會的名稱、地點、主辦者的名稱以及商品或服務的第一次展出日期。另外,參展者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參展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也應該包含在證明文件中。而且,該文件還應該包括展示的商品或服務的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 具體例子可以是,在一個展覽會上展出的公司如果要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他們需要提供由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這個文件上應該清楚列出展覽會的名稱、地點和主辦者的名稱,並且指出參展者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參展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此外,該文件還應該包括展示的商品或服務的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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