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其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後之六個月,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2條,依從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的申請人,其在商品或服務展出後的六個月內,可以適用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商標註冊申請。這表示展覽會的展出可以被視為商標註冊的先申請日期,進一步確保申請人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方面的權益。具體範例可以是,在某一個展覽會中,一個公司展示了一個新的商標,並在六個月內根據展出日期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根據這條規定,該公司可以享有展覽會優先權,並在註冊程序中受益於先申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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