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根據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謂著名商標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這意味著商標已經在相關行業或消費者間廣泛認識。例如,參加人慈○基金會在全球設有分支機構,並且已經經營了40年的社會服務、醫療建設、教育建設等方面,並且在全球有23個國家收看到他們的電視節目。此外,他們也在世界各地註冊了商標權。以上資料都可作為認定著名商標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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