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0 條規定雇主與員工就職務發明歸屬達成協議後,可附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Q · 勞資爭執就職務發明歸屬達成協議後,怎麼把專利權人名義改過來?
附協議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名義即可
依專利法第 10 條,雇用人與受雇人就職務發明(第 7 條)或非職務發明(第 8 條)權利歸屬達成協議者,可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或判決書其中之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智慧局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補附依其他法令取得之文件。私下協議在當事人間有效,但對外公示效力需透過此登記程序鎖定。
勞資爭執打到最後簽了協議書,以為事情結束了?沒有。專利的歸屬除了在你們之間有效,對外公示還要透過「向智慧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這個動作才完整。本條給了清楚的程序:附上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或判決書,向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件。智慧局必要時會要求你補附法令文件。這個程序看似行政瑣事,實際上是把私下達成的協議「公告天下」,避免登記簿上還寫錯誤的權利人,導致後續授權、轉讓、訴訟出問題。很多人以為「我們之間和好就好」,結果幾年後想授權給第三方時才發現登記沒改過來,又要重新走一次程序,有時還會被原雇主反悔。
專利法第 10 條為職務發明歸屬爭議解決後的登記銜接條款,建立四種文件(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皆可作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的依據,是大陸法系私法協議與行政公示原則的程序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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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要。私下協議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對外世界看到的權利人還是登記簿上的名字。如果不登記,未來要授權、轉讓、訴訟時,第三方會以登記為準,可能讓你的權益落空。內行人提示:協議當下就約定具體的送件期限和分擔費用方式,最理想是簽完協議當天就立刻送件,避免任一方事後反悔不配合。
原則上不會。智慧局做的是形式審查(文件齊全、簽名屬實),不會去判斷協議內容公不公平。實質公平由原本的協商過程或司法程序處理。但條文說「認有必要時」可要求附其他法令取得之文件。內行人提示:如果擔心對方事後翻臉說協議無效,把協議拿去公證,公證書本身就強化了文件的可信度。
智慧局的變更名義申請屬於行政流程,順利的話約 1 至 2 個月。規費依現行收費標準,金額不高,請以智慧局官網最新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自己送件可以省律師費,但記得文件格式要正確,智慧局網站有申請書範本可下載,第一次不熟可以打電話請教窗口。
規定勞資雙方就職務發明歸屬達成協議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的程序,銜接私法協議與行政登記。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將登記簿上的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姓名變更為新權利人的行政程序,是對外公示權利變動的關鍵步驟。
形式審查只看文件齊全與簽名真實,不審查內容公平性;實質審查會評估協議實質合理性。本條原則上採形式審查。
協議書(雙方私下達成)、調解書(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仲裁書(商務仲裁判斷)、判決書(法院確定判決)。
確認協議形式 → 整理證明文件 → 填寫變更申請書 → 向智慧財產局送件 → 等待形式審查 → 取得變更後證明。
證明文件(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擇一)、申請書、發明名稱、申請案號、變更後權利人完整資料、規費。
規費依智慧財產局現行收費標準,金額不高。律師費或代理人費可選,自行送件可省下這筆。
協議書中明訂送件期限(建議 30 天內)、分擔費用責任、違約處置條款,必要時加註公證或律師見證。
私下協議最快最便宜但需登記強化效力;法院調解書等同確定判決效力最強但耗時。視雙方信任程度與爭議複雜度選擇。
| 比較面向 | 私下協議書 | 調解書 | 仲裁書 | 判決書 |
|---|---|---|---|---|
| 證明文件 | 雙方簽署即可 |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 | 仲裁判斷書 | 法院確定判決書 |
| 取得成本 | 最低(律師費可選) | 免裁判費,調解費少 | 仲裁費中等 | 裁判費 + 律師費,最高 |
| 取得時間 | 最快(當天可成) | 1-3 個月 | 3-9 個月 | 1-3 年(含上訴) |
| 對外效力 | 需登記變更後始完整 | 等同確定判決 | 等同確定判決 | 等同確定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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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事項,於經濟部設立專利局掌理之。 專利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關於專利事項,於經濟部設立專利局掌理之。 專利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關於專利事項,於經濟部設立專利局掌理之;在未設立專利局前,由經濟部指定所屬機關掌理之。 專利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簡化行政機構,專利局未經設置,目前係由經濟部指定中央標準局兼辦專利業務,為配合實際情形,修正本條第一項。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立法理由本條文字酌作修正。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關於專利事項,於經濟部設立專利局掌理之。 專利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關於專利事項,於經濟部設立專利局掌理之。 專利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為簡化行政機構,專利局未經設置,目前係由經濟部指定中央標準局兼辦專利業務,為配合實際情形,修正本條第一項。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本條文字酌作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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