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38 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權必須與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不得單獨處分。
Q · 衍生設計專利可以單獨賣掉嗎?
不行,必須和原設計一併處分
依專利法第 138 條第一項,衍生設計專利權必須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不能單獨處分;違反者到智慧財產局辦登記會被駁回。第二項另規定原設計專利權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後,若仍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存續,這些衍生設計之間同樣不得單獨處分。
你以為買到一個設計專利,就等於拿到完整的權利?錯了。設計專利的世界裡有一種叫「衍生設計」的東西,它是依附在「原設計」上面的影子。第 138 條丟出一個多數投資人都不知道的鐵則:衍生設計專利不能單獨買、不能單獨繼承、不能單獨授權、不能單獨拿去質押。它和原設計是綁在一起的命運共同體。如果你今天要花錢買一個產品的設計專利,但對方只願意賣「衍生設計」不賣「原設計」,這筆交易在法律上根本做不成。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原設計專利已經消滅(沒繳年費或被撤銷),剩下兩個以上的衍生設計之間還是綁在一起,不能單獨處分。一個操作不慎,你以為買到的權利根本沒過戶。
專利法第 138 條為設計專利的處分限制規範,明定衍生設計專利權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及設定質權時,必須與其原設計專利權綁定處分;並就原設計消滅後剩餘衍生設計的綁定關係另設限制,目的在維持同一近似設計概念權利歸屬的一致性。
不行。第 138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衍生設計必須跟原設計一併讓與,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合約排除。硬簽這種合約,到智財局辦讓與登記會被駁回,等於有效的權利移轉根本沒發生。實務上有些賣方會用「授權」包裝成「買賣」來繞,但授權同樣受第 138 條拘束。真正的解法是要求賣方把原設計一起賣,或用全部專利共有方式處理。
還在。依第 135 條,衍生設計存續不受原設計消滅影響,可撐到原本期限屆滿。但第 138 條第二項追加限制:若有兩個以上衍生設計仍存續,這些衍生設計之間仍要綁在一起處分,不能單獨買賣或設質。很多人以為原設計消滅後衍生設計就自由了,其實沒有。建議在原設計年費到期前先安排好衍生設計的處分計畫。
不行。第 138 條第一項把繼承也納入一併處分範圍。若父母留下一個原設計加幾個衍生設計,繼承人只能選擇共有,或協議讓給其中一人取得全部,無法拆開分一人一個。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辦理分割協議,由一名繼承人取得全部專利,再用其他遺產或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提早做遺產規劃可省下很多後續麻煩。
同一人就近似於原設計再申請的設計專利,依附於原設計,可單獨主張侵權但處分受綁定限制。
原設計可自由單獨處分;衍生設計依附原設計,讓與、繼承、授權、設質都必須一併進行。
不行。第 138 條強制規定須與原設計一併讓與,單獨買賣登記會被駁回。
指衍生設計與其原設計必須在同一處分行為中同時移轉,不得拆開單獨處理。
確認原設計狀態 → 將原設計一併納入標的 → 備齊契約與申請書 → 向智財局申請讓與登記。
到智財局專利公報查詢標的屬性與對應原設計編號,並確認原設計是否仍有效。
在原設計年費到期前先規劃處分,避免原設計消滅後衍生設計互相綁定造成處分受限。
只能共有或協議由一人取得全部,無法拆成一人一個,可用其他遺產或現金補償。
第 137 條可單獨主張侵權並及於近似範圍;第 138 條則禁止單獨處分。權利能力與處分權是兩件事。
| 比較面向 | 原設計 | 衍生設計 |
|---|---|---|
| 可否單獨主張侵權 | 可 | 可(第 137 條,且及於近似範圍) |
| 可否單獨讓與/授權/設質 | 可 | 不可,須與原設計一併(第 138 條第一項) |
| 可否單獨繼承拆分 | 可 | 不可,須一併或協議共有/歸一人 |
| 原設計消滅後 | 權利消滅 | 存續至原期限,但二以上仍互相綁定(第 138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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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獎勵發明、創作,應訂定獎助辦法。
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修正條文內容均屬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時間適應及瞭解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因此,修正明定本次修正公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惟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有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代理人資格及管理規則之規定,例外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以應實務所需。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ㄧ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得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即原設計專利權人與衍生設計專利權人,必須同一人,其權利異動不得分別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二者應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三、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衍生設計之專利權期限雖與原設計專利權同時屆滿,惟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拋棄致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時,並不影響衍生設計專利存續,從而如存續之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者,其間仍屬近似之設計,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間之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應整體一併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經濟部為獎勵發明、創作,應訂定獎助辦法。
一、按修正條文內容均屬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時間適應及瞭解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因此,修正明定本次修正公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惟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有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代理人資格及管理規則之規定,例外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以應實務所需。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得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即原設計專利權人與衍生設計專利權人,必須同一人,其權利異動不得分別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二者應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三、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衍生設計之專利權期限雖與原設計專利權同時屆滿,惟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拋棄致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時,並不影響衍生設計專利存續,從而如存續之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者,其間仍屬近似之設計,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間之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應整體一併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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