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37 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範圍,每個衍生設計都是獨立權利。
Q · 衍生設計專利可以自己單獨告人嗎?
可以。每個衍生設計都是獨立權利
依專利法第 137 條,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效力及於近似之範圍。2011 年修法前的聯合新式樣只能附隨主設計、不能自己主張;修法後每個衍生設計都是獨立權利,原設計被撤銷或屆滿後仍可單獨存續,對手須各個擊破。
在設計專利的戰場上,一個產品從來不是只申請一個專利。為什麼 Apple 為了一支 iPhone 申請幾十個設計專利?因為他們知道一個秘密:競爭對手不會原封不動抄你的設計,他們會把圓角改小一點、把按鈕位置移幾毫米、把比例調整一下,然後說「這跟你不一樣」。衍生設計(同一概念的不同變化版本)就是為這場貓抓老鼠的遊戲設計的武器。當你申請一個原設計,再申請好幾個衍生設計,每一個衍生設計都是一座獨立的城堡,對方產品落在任何一個城堡的「近似範圍」裡,你都能打。2011 年修法以前,衍生設計(當時叫聯合新式樣)只能附隨主設計,自己不能單獨主張;現在每個衍生設計都有自己的近似範圍,戰場從一條線變成一張網。
專利法第 137 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權利範圍及於近似之設計。此條確立衍生設計脫離原設計的附屬地位,成為具獨立權利範圍、可單獨行使的設計專利,是設計專利家族佈局的法律基礎。
看產品策略。若設計有不同變化版本,衍生設計能鎖住整個設計家族,且只能在原設計公告前提出,公告後窗口永遠關閉。
還在。2011 年修法後衍生設計是獨立權利,原設計消滅後仍可單獨存續,但依第 138 條財產處分仍須一併為之。
以普通消費者整體視覺印象為準,認定相當嚴格,不是『有點像』就算。
可以。依專利法 137 條,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效力及於近似範圍,是獨立權利。
原設計是主設計;衍生設計是近似於原設計的變化版本,2011 後各自獨立、各有近似範圍。
以普通消費者整體視覺印象為準,他人設計與衍生設計近似者落入權利範圍,認定相當嚴格。
聯合新式樣是 2011 修法前的舊制(須附隨主設計),衍生設計是新制(可單獨主張、獨立存續)。
由原設計專利申請權人提出,且須在原設計專利公告前提出(專利法第 127 條),錯過窗口無法補。
蒐集對方產品照片與銷售紀錄→委請專利師做侵權鑑定逐一比對各衍生設計→寄警告信→必要時假處分與提侵權訴訟。
一個衍生設計申請費遠低於一場訴訟,且能把對手防禦成本乘以衍生數量,談判槓桿明顯不同。
對方產品與你的衍生設計圖式逐一比對,以普通消費者整體視覺印象為標準,常需專利師鑑定報告。
對手產品落入哪個的近似範圍就主張哪個;多個衍生並列主張可逼對方各個擊破、抬高防禦成本。
| 項目 | 能否單獨主張 | 原設計消滅後 |
|---|---|---|
| 聯合新式樣(2011 前) | 不能,須附隨主設計 | 一併消滅 |
| 衍生設計(現行 137 條) | 可單獨主張,及於近似範圍 | 仍可單獨存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物品在本法施行前業經進口報關放行者,於本法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報備,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不適用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就第九十一條之修正增訂之過渡條款,因過渡期間已屆滿,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配合聯合新式樣專利之廢除,刪除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二)為配合衍生設計專利制度,增訂衍生設計專利之權利主張、權利範圍等相關規定。 (三)擴大衍生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衍生設計專利得單獨主張權利,且其權利及於近似之範圍。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本次修法賦予衍生設計專利獨立之權利,因此,衍生設計有專利其獨立之權利範圍,於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物品在本法施行前業經進口報關放行者,於本法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報備,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不適用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就第九十一條之修正增訂之過渡條款,因過渡期間已屆滿,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配合聯合新式樣專利之廢除,刪除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二)為配合衍生設計專利制度,增訂衍生設計專利之權利主張、權利範圍等相關規定。 (三)擴大衍生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衍生設計專利得單獨主張權利,且其權利及於近似之範圍。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本次修法賦予衍生設計專利獨立之權利,因此,衍生設計有專利其獨立之權利範圍,於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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