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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專利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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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2. 2.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36 條給設計專利「排他權」,可排除相同或近似設計,範圍以圖式為準。

Q · 別人做的東西跟我的設計很像,我能告嗎?範圍怎麼認定?

圖式畫到哪,排他範圍就到哪

依專利法第 136 條,設計專利權人不只能排除「相同」設計,連「近似」設計也能排除,且不問對方是否獨立創作。但能告的範圍不是看你心裡想保護什麼,而是以申請時提交的「圖式」為準,必要時審酌說明書。實務上「近似」採整體視覺印象判斷,圖式的視角越完整,可主張的近似範圍越寬。

白話解讀

你的設計被抄了,去問律師,他第一個問題不是「有多像」,而是「你有沒有設計專利」。沒有的話,對話通常就到這裡,剩下能走的著作權或公平交易法門檻完全不同。設計專利的強大在哪裡?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使用權」,是「排除權」。你可以叫所有人不准做跟你的設計近似的東西,就算對方完全自己想出來的、就算他連你的存在都不知道,只要結果近似,你就有武器。第二項更關鍵:你的權利範圍以「圖」為準,不是文字。申請設計專利時那幾張圖怎麼畫,決定了你日後能告誰、不能告誰。設計師最常犯的錯,是花太多時間寫說明書,花太少時間斟酌每一條線、每一個視角。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36 條規範設計專利權之效力與範圍:權利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實施或近似該設計之權(排他權,而非單純使用權),且該排他範圍以核准公告之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輔助解釋。本條確立設計專利「以圖定界」的權利範圍認定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做的設計被抄了,但沒申請設計專利,能告嗎?

可以但很難。沒有設計專利時只能走著作權或公平交易法第22條,門檻高、勝率遠不如有設計專利的案件。設計專利申請規費不到一萬,但可主張的賠償常達六位數,公開發表前先申請是最便宜的保險。

Q2近似到底要多近似才算?

實務採整體視覺印象標準,以普通消費者選購水準是否混淆判斷,重點在整體輪廓、比例與特徵組合,不是每個細節都相同。把兩張圖放一起問三個非業界朋友是否同一家做的,與法院判斷邏輯出奇接近。

Q3對方完全自己想出來的,也算侵權嗎?

可能算。設計專利是排他權不是禁抄襲權,對方有沒有抄你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觀上是否近似。這與著作權邏輯相反,用著作權直覺理解設計專利會吃虧。

Q4設計專利的範圍以什麼為準?

以核准公告的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不是以文字描述為準。圖式畫到哪、排他範圍就到哪。

Q5設計專利權是使用權還是排除權?

是排除權。權利人能叫別人不准做近似設計,但不等於自己一定能實施(可能踩到他人在先權利)。

Q6什麼叫近似設計?

與註冊設計在整體視覺印象上使普通消費者混淆的設計,重點在整體輪廓、比例與特徵組合。

Q7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差在哪?

設計專利保護外觀(以圖式界定),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手段(以申請專利範圍文字界定)。

Q8設計專利侵權怎麼告?

確認自己有專利→蒐證對方產品→比對圖式各視角→發律師函→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訴,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Q9怎麼判斷對方產品算不算近似?

把對方產品多角度照片與自己專利圖式逐一比對整體視覺印象,可用『三個非業界朋友是否認為同一家做』非正式測試輔助。

Q10申請設計專利圖式怎麼畫範圍才大?

提交完整六面圖加立體圖,視角越完整可涵蓋的近似範圍越寬;只交平面圖會把地圈太小。

Q11收到設計專利侵權律師函要付多少、怎麼算賠償?

損害賠償準用第96條,可依權利人所受損害或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七日下架期限非法定,先比對圖式再決定。

Q12設計專利 vs 著作權哪個保護工業設計有利?

設計專利能排除獨立創作的近似設計且範圍明確;著作權須證明接觸與實質近似,且對工業設計保護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ign_patentcopyrightfair_trade_act
保護門檻須事先申請核准、具新穎性與創作性創作完成即取得,但工業設計保護受限須為著名商品表徵,門檻極高
保護對象相同與近似之外觀設計重製或改作之表達致混淆之表徵使用
獨立創作抗辯無效(排他權)有效(須證明接觸與實質近似)視混淆可能性而定

design_patent

保護門檻
須事先申請核准、具新穎性與創作性
保護對象
相同與近似之外觀設計
獨立創作抗辯
無效(排他權)

copyright

保護門檻
創作完成即取得,但工業設計保護受限
保護對象
重製或改作之表達
獨立創作抗辯
有效(須證明接觸與實質近似)

fair_trade_act

保護門檻
須為著名商品表徵,門檻極高
保護對象
致混淆之表徵使用
獨立創作抗辯
視混淆可能性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意匠法第23条(意匠権の効力)
韓國디자인보호법 제92조(디자인권의 효력)
中國专利法第64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德國DesignG § 38(Gegenstand und Umfang des Schutze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513-1(étendue de la protection)
美國35 U.S.C. § 171 + § 289(design patents;ordinary observer test, Gorham v. Whi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四條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本法公布施行日。

(09010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故刪。

(0920103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提起異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已廢除異議程序,爰明確規定過渡期間之法律適用。   三、第一項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按,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有關異議之規定,明確規定其法律應適用之規定。   四、按本次修正施行前,以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一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原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異議,爰於第二項明定對於修正施行前該以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在本次修正施行後,仍得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提起異議。

(1001129 全文修正)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    (一)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按無論依原規定之新式樣專利或修正後之設計專利,其保護之範圍應為設計而非物品,爰刪除原規定「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以資明確。    (三)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可為「實施」一詞所涵蓋,爰予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說明一。   三、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爰予文字修正。另將「創作說明」修正為「說明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說明。

  • 專利名詞
  • 審酌名詞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四條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本法公布施行日。

(09010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故刪。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已廢除異議程序,爰明確規定過渡期間之法律適用。   三、第一項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按,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有關異議之規定,明確規定其法律應適用之規定。   四、按本次修正施行前,以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一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原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異議,爰於第二項明定對於修正施行前該以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在本次修正施行後,仍得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提起異議。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    (一)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按無論依原規定之新式樣專利或修正後之設計專利,其保護之範圍應為設計而非物品,爰刪除原規定「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以資明確。    (三)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可為「實施」一詞所涵蓋,爰予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說明一。   三、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爰予文字修正。另將「創作說明」修正為「說明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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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36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設計專利權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