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重點摘要設計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與原設計同時屆滿,不可單獨延長。
Q · 設計專利可以保護幾年?什麼時候到期?
15 年,從申請日起算(非核准日)
依專利法第 135 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屆滿(2019 年 5 月 1 日前申請者為 12 年)。注意計時起點是申請日不是核准日,1-2 年審查時間從保護期內扣抵。衍生設計專利權與原設計同時屆滿,不能單獨延長保護期。
你設計了一款讓人一眼難忘的椅子、一個爆紅的手搖杯瓶身、一支療癒系的滑鼠造型。法律給你一道護城河,但這道護城河有個倒數計時器:從你提出申請的那一天算起,15 年後自動拆除。注意是「申請日」不是「核准日」,這兩個日期可能差一兩年,等於你的審查時間是從保護期裡偷走的。更隱形的陷阱是「衍生設計」,你後來基於原設計做出的變化版本,獨立有權利可以單獨告侵權,但保護期限不會重新計算,跟著原設計一起到期。很多人以為衍生設計可以幫自己「續命」,這是最昂貴的誤解。2019 年才從 12 年延長到 15 年,但只適用 2019/5/1 之後申請的案子,之前申請的還是 12 年,這條線沒人會提醒你。
專利法第 135 條為設計專利權存續期間規範,建立「申請日起算」「絕對到期」「衍生設計綁定原設計」三大原則。期限為 15 年(2019 年 5 月 1 日前申請者 12 年),自申請日起算至屆滿日止無條件消滅,是設計專利權人佈局產品線、競爭對手規劃 patent cliff 進攻時機的核心時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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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設計專利期限是「絕對到期」,自申請日起 15 年(2019/5/1 前申請的是 12 年)後無條件屆滿,不像商標可以無限續展。如果你的設計同時具有品牌識別性,可以另外申請立體商標,商標權可以每 10 年無限續展。蘋果的 iPhone 圓角矩形就是典型的「設計專利到期、商標權延續」策略。
因為衍生設計必須與原設計近似(專利法第 127 條第 2 項),等於是原設計的變化版本。如果讓衍生設計獨立計算保護期,就會出現同一個設計概念被持續延長保護的問題(叫做 evergreening 常春藤效應)。立法者用「同時屆滿」這個設計來防止這種變相延長。實務上如果你的設計風格持續演化,與其依賴衍生設計,不如每個世代申請新的獨立設計專利,每件都有自己 15 年的計時器。
不可以。2019/5/1 的修法將設計專利期限由 12 年延長為 15 年,但只適用於 2019/5/1 含之後申請的案件。在這個日期之前申請的案件,仍然適用 12 年的舊規定,無法溯及適用。這條看不見的時間線讓很多在 2018 年底申請的權利人少了 3 年保護。如果你有 2019/5/1 前申請的核心設計,現在距離到期還有幾年的話,提早規劃延續策略(商標、新衍生設計、產品迭代)是最務實的做法。
依專利法第 135 條,設計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屆滿。2019 年 5 月 1 日前申請者為 12 年舊制。
同一人就同一原設計衍生的近似設計(專利法 127 條),其保護期與原設計同時屆滿,不可單獨延長。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遞交申請文件之日,非核准公告日。後續審查 1-2 年從保護期內扣抵。
屆滿日當然消滅不可申請延長或續展,不像商標可以無限續展。這是專利制度「有限獨占換取公開」的核心設計。
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檢索系統(gpss.tipo.gov.tw)→ 查申請日 → 加 15 年(2019/5/1 後申請)或 12 年(之前申請)= 屆滿日。
三條路:申請立體商標(可無限續展每 10 年)、主張著作權(藝術性設計有效)、產品迭代申請新獨立設計專利重啟 15 年計時。
規費約 3,000 元 + 證書費 800 元,加代理人費約 2-5 萬元。審查時程約 8-14 個月(這段時間從保護期內扣抵)。
確認對方產品與你的設計專利圖示「相同或近似」,由具通常知識者判斷視覺整體印象。可委託專利侵害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
商標權勝。設計專利 15 年絕對到期,商標權每 10 年可無限續展。蘋果 iPhone 圓角矩形就走這條路。
| feature | design_patent | trademark | copyright | invention_patent |
|---|---|---|---|---|
| 保護期限 | 15 年(2019/5/1 後申請) | 10 年但可無限續展 | 著作人終身 + 50 年 | 20 年自申請日起算 |
| 起算日 | 申請日 | 註冊日 | 創作完成日 | 申請日 |
| 可否續展 | 不可 | 可(每 10 年) | 不可 | 不可 |
| 衍生/近似保護 | 衍生設計與原設計同時屆滿 | 近似商標可阻擋 | 改作權保護期同原著作 | 再發明可獨立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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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提出之申請案,均不得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前所提出之申請案,均不得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立法理由本條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一月二十三日生效),為免與本次修正混淆,爰將「本法修正施行」等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為本法修正施行後,有關法律適用之過渡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即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至於已審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規定。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有關通知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已增訂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配合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之廢除,刪除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部分;並增訂有關衍生設計之規定,衍生設計雖得單獨行使權利,但衍生設計因須與原設計近似,為避免產生同一人權利期間之實質性延長,爰明定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惟衍生設計仍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立法理由為因應外界對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之建議,經參考設計專利保護期限之國際立法例,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九十二國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五年,日本及韓國為二十年,歐盟為二十五年,考量國際上多數國家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五年,爰將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
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提出之申請案,均不得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本條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一月二十三日生效),為免與本次修正混淆,爰將「本法修正施行」等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為本法修正施行後,有關法律適用之過渡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即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至於已審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有關通知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已增訂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配合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之廢除,刪除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部分;並增訂有關衍生設計之規定,衍生設計雖得單獨行使權利,但衍生設計因須與原設計近似,為避免產生同一人權利期間之實質性延長,爰明定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惟衍生設計仍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為因應外界對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之建議,經參考設計專利保護期限之國際立法例,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九十二國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五年,日本及韓國為二十年,歐盟為二十五年,考量國際上多數國家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五年,爰將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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