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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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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舉發撤銷確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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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依專利法第35條規定申請專利的人應備具申請書,並附上舉發、撤銷確定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最新修訂日期:2003年10月3日) 根據專利法第35條的規定,當有關專利的申請被舉發或撤銷時,專利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支持或反駁舉報或撤銷的內容。這些文件可以是任何與舉報或撤銷有關的文件,例如證明信件、法庭裁決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範例: 假設某個專利申請遭到他人舉報侵犯了其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在回應時應附上舉報者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舉報信件、對於專利侵權行為的證言等。同樣地,如果專利申請者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他們須提交相關的文件,例如正式的撤銷聲明和相關證明文件,以確定他們真的打算撤銷該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提供這些文件,以便確保專利申請程序的正確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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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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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舉發撤銷確定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